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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Abstract:①日本在此将中间线东侧的油气资源视为自己的,这就意味着中间线东侧的大陆架是日本的,中间线是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这些都违背事实,中日还没有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达成协议,中间线标准并没有得到中国的承认。
②一国对其大陆架行使的权利之所以说“主权权利”而不说主权,其理由是,虽然这些权利是领土主权所固有的,具有主权的性质,然而只限于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资源的目的,所以并不合计在全部的领土主权以内。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95页。
③沿海国享有勘探自己的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
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如果两个或多个国家都对同一大陆架区域主张主权权利,该大陆架区域就存在权利争议。
⑤跨界油气田是有关国家所共有的,它们都有开发和使用的权利。参见David M.Ong.Joint Development of Com-mon Offshore Oil and Gas Deposits:“Mere”State Practiceor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9,(Vol.93).
⑥尽管我国的春晓油气田距离中间线很近,但它是否延伸至争议区域,还有待证明。
⑦国际法院于2009年2月3日对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作出判决,具体划界方法是:先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划出了一条临时等距离中间线,然后对该条临时线进行调整,从而划定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参见朱文奇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1-172页。在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红海划界案(1999年)中,仲裁庭采用中间线划分了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在美国诉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1984年)中,国际法院特别分庭虽然认为国际习惯法并未显示等距离线是划分统一的海洋边界的强制性规则,但在具体划界时仍是以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为基础的。特别分庭最后决定的缅因湾海洋边界由三段组成,其中第一段边界等距离分割了两国主张的重叠区域;第二段采用平行于两个相向海岸的中间线,并根据两国各自在缅因湾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同时考虑到小岛作为基点的作用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85年)中,国际法院判决,“为取得公平的结果,首先应该划定一条等距离中间线,然后再根据前述情况和因素进行调整。”参见边永民编著:《国际公法案例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9-113页。
⑧中日在共同开发区位置的选择上存在分歧。在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谈判中,中国主张在中间线东侧的争议区域进行共同开发,而日本主张在中间线两侧已发现的油气田范围内共同开发,将中间线附近的储油区(包括中间线西侧位于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划为共同开发区。日本无权分享中间线西侧位于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除非中日两国已就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达成协议。
⑨中国历来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在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中国的基本政策是:“公平原则是适用于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间线方法不适用于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大陆架的面积应与各国海岸线的长度成正比。”参见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8年,第142页。从地质结构上看,我国大陆架延伸至冲绳海槽,距离我国领海基线250海里至370海里处。另外,我国认为钓鱼岛是不能维持人类生存的小岛,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不对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产生影响。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认为中间线原则是“一项已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一些国家的划界实践所确认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日本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日本还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认为钓鱼岛应该拥有大陆架,并将其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中日存在争议的大陆架区域西起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东至中国主张的冲绳海槽中轴线,包括钓鱼岛附近的大陆架,一共约为30万平方公里的范围。虽然日本对中间线以东冲绳海槽中轴线以西的区域,不好否认其争议海域的地位,但是对钓鱼岛附近的大陆架区域日方很可能固执地坚持其拥有主权,不承认该区域属于争议海域54220.html,2012-02-08。
10中日东海共同开发区由7个坐标点连成,位于北纬30°、东经126°附近,面积在2600平方公里左右。此区域横跨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具体地点在中间线的北端。
11在共同开发的实践中,大部分将整个争议区域划定为共同开发区。马来西亚和泰国就是这样,两国签署的《泰马共同开发协定》第1条承认两国在泰国湾大陆架上存在一块重叠区域,并决定在该重叠区域建立共同开发区,共同勘探开发重叠区域内海床和底土中的非生物自然资源。苏丹和沙特阿拉伯于1974年签署的共同开发协定认定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两国对区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平等的主权权利,共同开发区的权利专属两国,只有双方才拥有开采资源的权利。
基本信息:
DOI:10.16496/j.cnki.rbyj.2013.01.020
中图分类号:D993.5
引用信息:
[1]蒋帅.中日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争端解决的新思路[J].日本研究,2013,No.144(01):77-83.DOI:10.16496/j.cnki.rbyj.2013.01.020.
基金信息:
“民商经济法学”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海域物权研究”(项目编号:Jdc1103)
2013-03-20
2013-03-20